国1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1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1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1民**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1民**指1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应当从按照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库内的相关**的*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1民**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1务院有关部门**。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1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1保护管理条例》*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1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1保护部令*33号)同时废止 。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等。